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
1.市教育局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机关及涉及全局性的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机关党组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选拔、录用、推荐、人事调整及职务任免等;
3.机关干部职工的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4.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有关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机关及直属单位工程建设、大额维修、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项目;
2.机关及全市性重大活动安排;
3.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上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和本级专项资金或社会筹资扶持的项目;
4.本部门年度预决算有关情况;
5.机关30000元及以上的单项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三重一大”基本程序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一是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二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三是与机关干部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四是选拔任用干部时,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有关部门应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纪检主要负责人缺席的,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可请求上级组织裁决;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纪检、监察科室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建立健全决策督查制度,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1.局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和局属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领导班子会,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局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部门拒绝拨款报帐。
4.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局人事科不予办理任免手续,并必须纠正。
5.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纪检组组织相关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三重一大”所规定的事项的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领导班子会汇报,必要时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